【正文】建筑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不只是为了防止工程款与建筑材料装备采购款和工人工资的拖欠,更重要的是要确保建成的建筑工程构筑物的耐久安全服役质量符合既定的相应规范与标准,不只在峻工时要保证构筑物具有足够的安全强度和适用性,而且要确保在设计服役的全寿命期间(30~50 或 100 年间)、在自然风化与不利的物理化学环境的侵蚀下构筑物的强度会有所减缩,但剩余的强度也要确保一旦地震、洪水、大风和泥石流等灾害袭来时构筑物可能受损而不可以马上垮塌,以保证人们有足够安全撤出的时间。(参见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和国家建筑工程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与 GB/T 50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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