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生态环境部统一行使生态环境监管的职责和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系统改革座谈会要求,加快构建生态环境遥感调查、监测与评估体系,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态环境遥感监测试点工作,探索推动构建国家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体系,为全国开展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与应用提供示范经验,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开展生态环境遥感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根据已有工作基础,兼顾地域性代表情况,本着自愿的原则,《通知》确定,在天津、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陕西、甘肃、青海8个省(区、市)和山东济南、江苏泰州、山西运城3个地级市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为2019年3月~2021年8月。
根据《通知》,试点内容为:一是水环境遥感监测,包括饮用水水源地、黑臭水体、湖库蓝藻水华和营养状况、海洋赤潮和溢油等遥感监测。二是大气环境遥感监测,包括秸秆焚烧、颗粒物、污染气体、大气网格等遥感监测,开展地方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遥感监测。三是生态状况遥感监测与评估,包括生态功能、生态服务、生态结构等生态状况遥感监测与评估。四是土壤环境遥感监测,包括开展土壤污染源监管、未利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固体废物堆存场地、非正规垃圾堆放点、面源污染等遥感监测。五是核安全、环评规划遥感监测,包括核电厂厂址、核电厂规划限制区、核电厂温排水等核安全遥感监测;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生态环境影响遥感监测。六是生态环境执法、应急遥感监测,包括环境违法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遥感监测。
《通知》明确,在大气、水、土壤、生态等方面建立适用于不同区域尺度的方法模型,形成系列生态环境遥感监测技术与方法;在生态状况、秸秆焚烧、区域灰霾、黑臭水体、饮用水源地、核电站温排水、固废堆放等方面形成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专题产品;对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专题产品中较成熟的技术方法进行验证,推动转化形成标准规范,引领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开展遥感监测与应用;建立6~8个生态环境遥感应用基地,争取申报1~2个实验室或者工程中心;培养40~60名生态环境遥感监测技术骨干,探索形成人才交流机制;申报2~3项生态环境遥感监测相关科研项目,探索形成数据共享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