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建设进度,降低噪音和粉尘污染,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印发了《普格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使用商品混凝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建设厅 》 关于全面清理整治无资质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通知>
《凉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全面清理整治无资质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推广范围为普格县县城规划区及各集镇规划区(距各集中搅拌站40公里运距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工程、框架工程、框剪结构工程、1000平方米以上单体砖混结构工程及道路、桥梁、防洪等工程及全县在各集中搅拌站40公里运距范围内由国家投资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未经许可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特殊情况除外)。
《通知》要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商品混凝土推广使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发改、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推广使用工作。
《通知》强调各建设单位要在编制建设工程预(概)算、招投标和施工中,将使用商品混凝土所产生的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并纳入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通知》规定推广执行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范围内的工程,因有特殊情况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并发给《准予现场搅拌混凝土通知单》,且必须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对应使用商品混凝土而拒绝使用,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的施工单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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